年2月1日、年2月3日,蒋某龙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重庆中润包装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盗窃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后并分别取款人民币元、元。
来源:斌斌法制故事汇年2月4日,蒋某龙接到公安电话后自首。案发后,蒋某龙已退赔被害人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蒋某龙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指认照片、银行流水、谅解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蒋某龙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蒋某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年5月1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蒋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蒋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
一、蒋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二、责令蒋某龙继续退赔被害单位重庆中润包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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