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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5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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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年,国家为处置当时相当一部分源自地方政府干预、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的不良银行贷款,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收购、管理、处置四大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由此产生了大量政策性不良债权。随后在四大行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四大资管公司再次对四大行的不良贷款进行大规模剥离,以配合四大行改制上市,由此产生了大量商业性不良债权。

伴随不良资产的剥离,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多,且标的额较大。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最高院在海南组织座谈会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海南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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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的主要规定梳理

(一)先期重点保护国有企业债务人。

年3月30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海南座谈会纪要》),规定受让人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但是,《海南座谈会纪要》系最高法院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作出的文件,主要解决和化解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该纪要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主要表现在:

1.适用对象特定,具体见下图:

2.适用时间特定,纪要适用于年3月30日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不包括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后期逐渐发展为对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平等保护。

1.年9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就个案答复云南高院。该答复明确:“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纪要》的规定。”

2.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在[]执他字第4号答复函中答复湖北高院,明确了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参照海南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处理。即,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在执行程序中无权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由于《海南座谈会议纪要》无溯及力,故对于受让日之前的利息,如果债权转让发生在年3月30日之前的,以年3月30日为时间界点,该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该日之后不再计息;如果债权转让发生在年3月30日之后的,以受让日为时间界点。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息。

小结: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在执行程序中无权向国有企业债务人或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虽然最初的《海南座谈会议纪要》带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政策性保护的特点,但其主要目的也在于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从最高法院分别于年和年给地方高院的答复函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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