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第六场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了五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一、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大药房涉嫌哄抬物价案1月26日,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大药房从年1月23日开始以3元/个的价格销售“南昌卫材”牌一次性普通口罩。当事人在本次疫情之前销售的“南昌卫材”牌的一次性普通口罩,销售价为3元/包(10个),疫情爆发之后抬高销售价至3元/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二、房县金钰药店涉嫌未明码标价案1月23日,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房县金钰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房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三、竹山县擂鼓镇朱某大药房涉嫌哄抬物价案1月26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竹山县擂鼓镇朱某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年9月15日购进南昌意尔康生产的F一次性口罩(无纱布)10包(10只/包),购进价1.50元/包。当事人于年1月25日将该批次一次性口罩以40元/包的价格出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竹山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四、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明码标价案2月2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售药品未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茅箭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罚款元的行*处罚。五、十堰保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案1月27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十堰保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十堰保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收银电脑数据显示一次性口罩进货价1.3元/个,销售价1.8元/个,但消费者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当事人以8元/个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物价价格的违法行为。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来源: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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