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内我省4条共计公里的高速公路及2座*河大桥将建成通车。此外,在日前公布的《河南省贯彻落实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河南省贯彻落实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中,京雄商高铁、洛阳——平顶山——漯河——周口城际铁路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被明确提及;明确提出支持信阳、商丘、南阳、邓州建设成为各相关区域中心城市……一起来看!
年内我省4条高速和2座*河大桥通车
5月22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和高速公路“双千工程”进展顺利,今年年内我省4条共计公里的高速公路及2座*河大桥将建成通车。
据统计,今年截至5月17日,全省交通基础设施累计完成投资亿元,占年计划的39%;其中,在建交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88.6亿元,占年计划的48%,为完成重点项目投资“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不仅仅是在建交通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双千工程”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栾川至卢氏、濮卫高速公路濮阳段、西峡至淅川、双龙至西峡高速4个共计公里的项目,已于今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兴彬表示,近年来,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多项指标位居全国前列。但仍然存在不少短板,比如设施总量依然不足,网络布局不够完善,水运发展相对滞后,农村贫困地区交通瓶颈制约突出等。当前,全省在建交通重点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双千工程”项目,主要分布在伏牛山、大别山、太行山等交通不便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偏远山区,涉及41个县区。
今年,全省将建成通车4个高速公路项目共公里,以及2座*河大桥。4个高速项目分别为:商南高速公路周口至南阳段,淮信高速公路息县至邢集段,济洛高速公路济源至豫晋省界段,台辉高速公路豫鲁省界至范县段(台前收费站至范县段25公里);两座*河大桥为:国道官渡*河大桥,国道焦作至荥阳*河大桥。
重磅!河南规划建设洛阳-平顶山-漯河-周口城铁
京雄商高铁、洛阳——平顶山——漯河——周口城际铁路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被明确提及;明确提出支持信阳、商丘、南阳、邓州建设成为各相关区域中心城市……5月22日,记者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获悉,该委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河南省贯彻落实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河南省贯彻落实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淮河方案》和《汉江方案》)为河南沿淮河、汉江区域的发展制定详细规划。
根据两大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此次纳入淮河生态经济带规划范围的有6市1县,分别为信阳市、驻马店市、周口市、漯河市、商丘市、平顶山市和桐柏县;纳入汉江生态经济带规划范围的有南阳市、栾川县、嵩县、卢氏县、泌阳县。
在《淮河方案》中记者看到,一大批重点交通工程、水利设施建设已将展开或正在加紧施工。其中▼
明确提出要建成郑万、郑阜、商合杭高铁河南段,开工建设京雄商高铁、京九高铁阜阳至*冈段,积极争取宁西高铁、南阳经驻马店至阜阳铁路纳入国家相关规划。
加快三门峡至江苏洋口港铁路建设,规划研究信阳至随州高铁、濮阳经开封至潢川铁路等项目,规划建设洛阳——平顶山——漯河——周口城际铁路。
实施连霍高速商丘至豫皖省界段及宁洛、日南等高速改扩建工程,建设京港澳高速东、西复线河南段,支持信阳明港机场改扩建,推动商丘市、平顶山市、周口市等建设支线机场。
加快淮河干支线航运开发和港口建设,建成周口市、漯河市、固始县、淮滨县内河港口口岸查验区,支持建设淮滨临港经济区。
与此同时,上述方案还明确提出▼
要推动信阳市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区域性中心城市、商丘市建设豫鲁苏皖区域性中心城市,加快驻马店市、周口市、漯河市、平顶山市等地产业高端化和功能现代化发展。
推动汝州市、永城市、固始县、鹿邑县、项城市等县(市)发展成为5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新蔡县、潢川县建成30万人左右的城市。
培育建设一批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生态宜居等特色小(城)镇。
同样,《汉江方案》中,方案明确提出▼
要建成郑万高铁、蒙西至华中煤运通道河南段,争取国家尽快组织实施呼南高铁豫西通道,规划研究宁西高铁、南阳至驻马店至阜阳铁路。
加快建设方城至唐河至湖北枣阳、周口至南阳、尧山至栾川至西峡等高速公路。
实施唐河社旗至省界航运开发工程,建成南阳港唐河、新野、社旗等港区。
提升南阳机场运送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县(市)规划建设通用机场。
同时,《汉江方案》还提出要推进南阳豫陕鄂毗邻地区中心城市、邓州丹江口库区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重点推动唐河县、镇平县等县城人口规模超百万的县尽快发展成为50万人以上中等城市,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小城市。支持西峡县太平镇、镇平县石佛寺镇和邓州市穰东镇等国家级特色小(城)镇加快发展。
此外,上述两方案还突出强调了项目带动作用,并分别明确了将组织实施的10项重大工程。
其中,淮河生态经济带将组织实施的10项重大工程为:引江济淮(河南段)、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特色农业集群培育、物流枢纽建设、淮河特色旅游开发、铁路网络优化、公路通达能力提升、航运开发建设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淮供水灌溉等。
汉江生态经济带将组织实施的10项重大工程为:优势产业集群壮大、旅游强县创建、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铁路网络优化、公路水运通达能力提升、老灌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洽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建设、能源输送网络建设、静脉产业园建设、特色农业集群培育、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等。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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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阳阳总编/唐明爆料广告合作:(同1.行*复议的受理
行*复议是依申请的行*行为。一方面,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复议就不会发生;另一方面,不是任何申请都必然产生受理与审查的法律效果。行*复议机关应当对行*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就是对行*复议申请的受理与审查。虽然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但该款规定的前提,是行*复议机关确实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对行*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和处理。在行*复议机关对审查和处理消极不作为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行*复议申请自然符合法律规定、视为已经受理。《行*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所说的“复议机关不作为”,既包括受理之后逾期不作复议决定,也包括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既包括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积极不作为,也包括对是否受理怠为处分的消极不作为。但是,超出《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五日内”的审查期限,甚至超出《行*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六十日内”的行*复议期限,行*复议机关仍对是否受理行*复议申请怠为处分,固然构成“复议机关不作为”,却非必然代表行*复议机关已经自动受理复议申请。
2.履责判决与答复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但是,该条还规定:“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这种判决方式被称作答复判决,相比于履行具体、特定的法定职责的判决,这种判决方式的标的内容尚不具体,之所以承认这种判决方式,主要是基于人民法院对行*机关的裁量权和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远凤,女。
委托代理人陈训德,男,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系张远凤之夫。
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文云,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胜义,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圣府,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玉杰,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淑林,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清平,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训兰,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啸梅,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桂林,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磊,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江口市人民*府,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市人民*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张远凤、谭文云、武胜义、陈圣府、柴玉杰、杜淑林、陈清平、陈训兰、陈啸梅、付桂林、石磊(以下称张远凤等)因诉丹江口市人民*府(以下简称丹江口市*府)不履行行*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终号行*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张远凤等于年7月24日向丹江口市*府邮寄了行*复议申请书,至本案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时,丹江口市*府未作任何答复或处理。张远凤等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丹江口市*府限期责令新港经济开发管理处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行*复议决定。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以下简称《行*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丹江口市*府收到张远凤等的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复议法律规定等应予书面明确告知。鉴于丹江口*府庭审中提出不属于其行*复议范围的抗辩事由,应尊重行*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不宜直接视为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作出()鄂03行初29号行*判决,责令丹江口市*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张远凤等的复议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张远凤等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远凤等于年7月24日向丹江口市*府提出行*复议申请,丹江口市*府在收到该申请后未予任何答复,直至诉讼过程中,才提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复议范围的抗辩理由。《行*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复议机关收到行*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也就是说,行*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具有审查权,即便是不符合受理条件,也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就本案而言,张远凤等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复议范围以及应否作出相应处理,应当由丹江口市*府依法予以判断,司法权此时不能过早介入,以免产生代替或者干预行*权行使的嫌疑。因此,丹江口市*府针对张远凤等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远凤等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复议机关收到行*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复议机关提出。”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行*复议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并未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行*复议申请已经受理。2.本案行*复议申请属于再审被申请人行*复议管辖范围。再审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六十日内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其行为违法,应当判决其履行行*复议法定职责,并作出行*复议决定。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和二审行*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综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本案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行*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复议受理问题的理解,二是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与答复判决如何选择适用。
一、行*复议的受理问题
本案的起因是,再审申请人张远凤等向再审被申请人丹江口市*府申请行*复议,后者未作任何答复或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依据《行*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丹江口市*府收到张远凤等的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复议法律规定等应予书面明确告知。鉴于丹江口市*府庭审中提出不属于其行*复议范围的抗辩理由,应尊重行*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不宜直接视为受理。”因此依照《行*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丹江口市*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张远凤等的复议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提出,“《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复议机关收到行*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复议机关提出。’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行*复议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并未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行*复议申请已经受理。”
行*复议是依申请的行*行为。一方面,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复议就不会发生;另一方面,不是任何申请都必然产生受理与审查的法律效果。行*复议机关应当对行*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就是对行*复议申请的受理与审查。虽然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但该款规定的前提,是行*复议机关确实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对行*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和处理。在行*复议机关对审查和处理消极不作为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行*复议申请自然符合法律规定、视为已经受理。《行*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所说的“复议机关不作为”,既包括受理之后逾期不作复议决定,也包括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既包括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积极不作为,也包括对是否受理怠为处分的消极不作为。但是,超出《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五日内”的审查期限,甚至超出《行*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六十日内”的行*复议期限,行*复议机关仍对是否受理行*复议申请怠为处分,固然构成“复议机关不作为”,却非必然代表行*复议机关已经自动受理复议申请。
二、履行法定职责判决与答复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机关的具体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对申请人的行*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是《行*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赋予行*复议机关的职责。行*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受理复议申请,无论是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还是消极不作为,行*复议申请人都有权依照《行*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行*复议机关拒绝受理行*复议申请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原告可以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复议机关受理其申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判决行*复议机关受理其申请的同时一并判决行*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但是,该条还规定:“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这种判决方式被称作答复判决,相比于履行具体、特定的法定职责的判决,这种判决方式的标的内容尚不具体,之所以承认这种判决方式,主要是基于人民法院对行*机关的裁量权和首次判断权的尊重。具体到本案,在行*复议机关尚未就是否符合行*复议申请条件作出审查判断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只是判决行*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再审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既对行*复议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进行了监督,也考虑了司法权与行*权必要的界限,符合《行*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远凤等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远凤、谭文云、武胜义、陈圣府、柴玉杰、杜淑林、陈清平、陈训兰、陈啸梅、付桂林、石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广宇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骆芳菲
书记员 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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