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厅、陕西省水利厅:
丹江口水库是汉江控制性大型骨干工程,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为切实加强丹江口水库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库管理保护责任
(一)明确行*管理职责。长江水利委员会承担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安全与防洪调度、水量调度、应急调度的行*管理职责,按照法律、行*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库区河道、水资源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库区有关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区域内库区河道、水资源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地方*委、*府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要求,分级分段落实汉江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围垦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建立完善流域与行*区域协调配合机制。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与湖北、河南、陕西三省河长制办公室的协作机制;加强对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水行*执法的组织、监督和指导;会同库区有关地方水行*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单位,完善丹江口水库水行*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联合执法巡查制度,研究部署联合执法行动,实行丹江口水库水行*执法联防联治。
(四)落实管理单位责任。丹江口水库、陶岔渠首、清泉沟渠首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的运行和保护;按照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指令实施防洪调度、水量调度和应急调度。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组织对枢纽工程和库区的日常巡查、安全监测和维修养护,及时发现、报告水事违法行为;配合库区周边市县开展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
二、工程安全与调度
(五)强化枢纽安全。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管理应当严格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接受长江水利委员会年度工程管理千分制考核。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采取人工监测与自动化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安全监测和巡查,做好设备维护,保障各种监测巡查的质量和频次,实现监测巡查全覆盖,对枢纽工程重点部位采取加强措施。对于监测、巡查发现的问题,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六)确保防洪安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会同三省有关地方水行*主管部门,加强对丹江口水库及其上下游河道的洪水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汛情通报,提醒库区及下游有关地方人民*府密切
(七)统一水库调度。丹江口水库调度统筹防洪、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需求,实行综合调度,调度对象包括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陶岔渠首和清泉沟渠首。水利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汉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汉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方案及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枢纽调度规程以及经批准的年度汛期调度运用方案等组织实施丹江口水库防洪、水量和应急调度,并负责调度指挥和监督管理。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协调安排相关发电计划,加强对枢纽通航设施的管理。
(八)加强应急管理。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湖北省、河南省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陶岔渠首管理单位、清泉沟渠首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发生危及工程安全、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地震、洪水、工程险情和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编制应急预案,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应急预案应当落实领导指挥机构,明确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强化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措施。水情、工情特别紧急,确需立即作出处置的,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陶岔渠首管理单位、清泉沟渠首管理单位应当先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当地人民*府报告。
(九)强化安全保卫。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及重要水源地安全保卫*策研究,根据国家反恐、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丹江口水库安全保卫的建议方案,适时提请有关省人民*府制定安全保卫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及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方人民*府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支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有关规定对丹江口水库核心要害部位执行安全保卫任务。
三、库区河道和水域岸线管理
(十)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水利部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湖北、河南两省人民*府,依据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土地征收线,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协调,统筹考虑保障工程运行、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实际需要,组织划定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边界及时设立界桩、界碑、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十一)实施水域岸线管控。在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的活动。已经侵占的,应当逐步退出侵占的库容和水域面积。水利部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商湖北、河南两省人民*府,依据相关规划、标准和水利部规定,负责划定岸线功能分区,明确分区管控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湖北、河南两省各级水行*主管部门依据岸线功能分区及管控要求,严格规范库区涉水建设项目,禁止非法占用水域、岸线。
(十二)规范涉库建设。丹江口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在丹江口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上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位应当征求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禁止在丹江口水库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十三)加强消落区管理。丹江口水库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防洪安全、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水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消落区所在地县级人民*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因水库调度而造成消落区土地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补偿。在消落区土地上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需经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同意,并办理行*机关依法实施的行*许可。在消落区从事种植活动,应当符合防洪要求,使用化肥、农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水质保障和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四、库区水资源管理
(十四)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在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直接取用水资源(含取用地下水)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取水,办理取水许可证。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向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通报取水许可的数量、规模、用途、位置等基本情况。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取水情况的巡测检查,及时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报告。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实施取水许可,并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税)。
(十五)收取水资源费(税)和水费。在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直接取用水资源(含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级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国务院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办法执行,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丹江口水库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使用丹江口水库枢纽工程供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安装计量装置、缴纳水费。
(十六)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在库区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水质保障的规定,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供水安全。库区禁止餐饮等经营活动。库区有关地方人民*府应当严格控制人工养殖的规模、品种和密度,防止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反弹回潮;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在取水口及主要支流入口分别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府通报丹江口水库水源地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十七)加强水土保持。库区有关各级水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库区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动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库区;无法避让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应当适用或者优于一级标准;严格限制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对规模化种植经果林的,要严格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库区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在丹江口水库上游水源区大力推进清洁小流域建设。
五、监督保障
(十八)强化组织保障。丹江口库区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库区有关地方水行*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工作。水利部将落实丹江口水库管理作为重点督查内容,长江水利委员会、库区有关地方水行*主管部门应当逐级落实丹江口水库管理责任,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严格追责问责。长江水利委员会、库区有关地方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陶岔渠首管理单位、清泉沟渠首管理单位,及上述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丹江口水库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运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行*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强监管”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问责。
(二十)加强水行*执法。在丹江口库区从事涉河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水利部
年12月29日
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