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分公司
案情摘要
年9月,上海市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赴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XX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该企业上报的年《规模以上工业财务状况》(表号:B-1表)“本年营业收入”指标时,经与该企业负责人沟通企业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在外地存在16家正在营业的分公司和1家外地子公司,但企业在上报统计报表时,只上报了公司本部的数据,未将16家分公司的数据一起汇总上报。
这16家分公司虽然在外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和本部合并上报。
这家子公司,无论在本市还是在外地,都应独立分开上报。所以这家公司没有打捆上报是正确的。
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后,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并不知晓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法人统计”原则,街镇上年年底举办的统计年定报培训会也不是该名统计人员前往参加,而是派了新来的实习生代替参加,且该名实习生会后并未将培训内容和统计报表制度转交及告知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检查人员调取了16家外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年相关财务原始资料,计算出该企业年营业收入指标的应报数为7.53亿元,经与上报数4.08亿元比较,两者存在较大差错,差错率达到45.8%。至此,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已基本确立。
处理结果
根据检查发现,该企业漏报了16家外地分公司的营业收入数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本市统计行*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统计机构给予该企业警告并罚款两万元的行*处罚,并依照《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由于不熟悉统计业务、不了解统计口径,甚至为了偷税漏税的需要,在上报统计数据时,会产生少报、漏报和瞒报的情况,少报、漏报、瞒报与多报、虚报一样,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该企业未按照《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漏报了分公司的经营数据,且未认真学习和掌握统计部门年定报培训内容,最终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被统计部门行*处罚和信用认定。上述情况应当引起统计调查对象的高度重视,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来源/丹江口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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