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开车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事故,
司机因此背上巨额赔偿冤不冤?
《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善意的供乘人减轻责任。年1月4日,《民法典》实施后,南京首例“好意同乘”第一案调解结案。
年初夏,50多岁的江某(化名)开越野车,带着刘某(化名)等三名同事去安徽游玩。途中江某驾驶的越野车偏离了路线,冲向了一旁的树林,翻车后坠入水库。除副驾驶位置上一名同事幸免于难外,江某和刘某及另外一名同事全部身亡。
当地的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行为,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年,刘某的家属向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家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万元。
庭审中,江某家人的代理人提出,江某是出于好意带同事外出游玩,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被告四人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其中另外三人以江某买了新车为由,劝说江某开车自驾。江某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大家,所以开车带大家出去游玩。”
江某没有购买车上人员险,所以这些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江某家人提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但是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这起案件在年曾两次开庭,双方争议都较大。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也考虑到两位死者生前是好友,同意进行调解。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介绍:“根据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对非营运机动车在同乘中发生事故的,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驾驶人是可以免责的。”
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过协商,被告支付给原告部分补偿,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助人为乐值得社会倡导法官表示,“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之前的《侵权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民法典》这么规定是为了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小娣表示:“《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在好心做好事的过程中,有一些意外或者非个人重大过失的损失情况下,作为提供帮助的人可以免除责任。从核心价值观上来讲,就是提倡大家在社会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让做好事的人承担责任,寒了做好事人的心。”法官也提醒,作为驾驶人员来说,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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