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府办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暂存、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细则》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细则》指出,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管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实行单独暂存、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县(市、区)人民*府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内容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积极推动餐厨垃圾收集、处置产业化发展,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餐厨垃圾科学化、规范化处理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细则》。
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处置方法等情况
《细则》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分别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和处置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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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每日工作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细则》还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单位、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单位明确了具体须遵守的规定。
《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垃圾暂存、收运、处置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随意倾倒、抛撒;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生猪;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细则》指出,要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开展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十堰发布
编辑/饶坤责编/卢静终审/周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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