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吸*,全家遭殃。一个个血的案例,亲情、健康、自由,都跟着随风飘散......
说到*品,不少人对它深恶痛绝,它不仅对身体及精神都有着极大的危害,而且吸食后容易上瘾,产生的后果不堪设想。
但你知道吗?即使你不碰*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也是犯罪!
近日,丹江口市公安局禁*大队协助配合十堰市公安局禁*支队与茅箭分局禁*大队一名涉*重要人员并在该涉*人员供述下破获一起丹江口市容留吸*案件据悉,5月18日,十堰市公安局禁*支队与茅箭分局禁*大队赴丹江口市核查一起贩卖*品案件,立即组织禁*大队、技侦大队相关人员与禁*支队、茅箭分局禁*大队在丹江口市公安局会议室召开案件研讨会,对案件经过、涉案人员、人员抓捕以及协同作战进行了详细的研讨分析。
据了解,丹江口市人徐某伟系十堰市一起涉*案件的重要嫌疑人,案件研讨会上为了避免惊动嫌疑人,决定以前几日徐某伟在乘坐出租车时砸破出租车车窗的纠纷案件为由,让其主动到均州派出所。
当晚19时许,丹江口市禁*大队在均州派出所的配合下,将涉案违法行为人徐某伟抓获到案。经对徐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结果呈阳性。在对徐某伟的突击审讯中,徐某伟还交待了5月17日,自己与刘某、朱某、舒某波、杨某在丹江口市跃进门附近一出租屋内吸食*品的犯罪事实。得知这一消息后,禁*民警发现这是一起容留吸*案件,对此,丹江口禁*大队民警立即进行案情分析,决定禁*大队、均州派出所以徐某为突破口,于20时许、22时许分别将刘峰、朱翔抓获到案。经对2人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检测,结果均阳性。2人对5月17日,在丹江口市跃进门附近一出租屋内吸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等等。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来源:人民网编辑:毛雅雯责编:卢静1.现场直击,丹江口初三返校复课第一天!2.记者直击!短短十米为啥差距如此大?3.感动!为丹江口这群人的行为点赞4.医院:多学科合作成功救治一名双下肢外伤合并肾衰竭的病人5.丹江口人千万警惕!身体这个部位反复疼痛,可能是“癌症信号”!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