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由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陈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一案
经陈某上诉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回顾
“我撞死你们”。年5月3日凌晨,静谧的小区里突然传来汽车油门的轰鸣声和剧烈的撞击声,一辆小轿车加大油门连续撞击一辆载有两人的电动车,幸而两人躲闪及时,未造成更大的伤害。
“我打死你们”。因目的未能得逞,小轿车车主拿出档杆连接杆下车继续追打被害人,将其中一人打倒在地后又用砖头击打其头部数次,后被小区三名保安合力控制直到民警到场。
口舌之争,怨气难消。陈某和孙某同为丹江口市某公司员工,案发半年前,孙某丈夫将陈某工作中违规操作的情况举报给公司上级,双方因此产生矛盾,致使后来陈某和孙某经常因为工作上的事情而发生争吵。
年5月2日,二人又因工作上的事情先后两次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起来,孙某随即向十堰片区领导报告了此事,在等待领导到达的过程中,陈某开车回家,对其前妻说了与孙某发生撕打的事,并到厨房拿菜刀准备出门,嘴上说着“今天晚上非要把孙某弄死”,后被其前妻拦住。当日22时许,陈某回到公司。
冲动之举,追悔莫及。5月3日0时许,陈某在得知此事已上报到鄂北片区后,担心自己会因此丢掉工作,非常生气,冲进办公室威胁孙某说要杀了她的两个孩子。
随后,陈某离开公司,在开车回家的途中,陈某越想越气,当行车至孙某居住的小区门口时,看见孙某乘坐其姑姐赵某的电动车回家,便产生了要轧死二人的想法,遂驾车跟着二人进入小区,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经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第2、3腰椎骨折和右手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体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孙某颅脑、右手和体表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年10月11日,由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一案一审宣判,陈某提起上诉后,因在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年12月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检察官提醒
和谐社会,文明交往。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不论善意还是恶意都是相互的,在日常生活中,人际冲突是难以避免的,遇到矛盾切不可以吵闹、打骂甚至极端的方式去解决,而是要正面应对,冷静处理,积极沟通并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往期回顾
编辑
王琴
审核
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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