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法院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肖某国开始在乐亭县中堡镇一带混迹于社会,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壮大势力,被告人肖某国开始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年开始,被告人肖某国组织被告人刘某颖、刘某杰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赤峰来乐亭购买甜瓜的商贩、打砸自行运输甜瓜老客的车辆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垄断了乐亭至赤峰、乐亭至沈阳的瓜果运输线路,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肖某国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年,被告人肖某国组织刘某颖、刘某杰等采用殴打、辱骂、威胁及收取“保护费”等手段,垄断了乐亭县中堡镇一带的小麦收割市场(本起犯罪事实均已判决)。通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牟取了大量非法利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年,被告人肖某国与被告人张某青共同成立中堡镇韭菜交易市场,组织被告人张某青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强迫当地的菜农及客商到韭菜市场内进行交易、向韭菜交易市场外的货站强行收取管理费,继而垄断了当地的韭菜交易市场。随着对瓜果线、小麦收割市场和韭菜市场的垄断,该组织又实施了非法采矿、开设*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日趋完善,人员不断增加,势力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迁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肖某国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某颖、刘某杰、张某青、肖某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郝某中、韩某、李某雨、李某伟、刘某民、张某明、李某民、刘某龙、李某辉、王某刚、张某*、张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经济利益,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层级分明,长期存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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