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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9 17:36:00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刘云涛 http://www.ykhongye.com/
                            

01

侯某丛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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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淅川县全县境域被设为禁猎区,常年禁猎,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各种捕猎械具捕猎野生动物。自年5月3日至11日,被告人侯某丛为捕获野生白面水鸡,每天晚上在淅川县厚坡镇李华庄村二组附近架设鸟网,并在鸟网内使用播放器、音响扩大器等工具播放水鸡叫声,引诱水鸡进入网内,从而将水鸡捕获。截止案发时,共捕获野生白面水鸡11只,后被公安机关放生。

裁判结果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丛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捕获的白面水鸡案发后已放生,未造成损害后果,且被告人侯某丛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侯某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侯某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淅川县作为南水北调工程渠首所在地,其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于维护整个南水北调工程核心水源区的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淅川县人民政府将淅川全域确定为禁猎区,常年禁猎。白面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随意猎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不论狩猎数量多少即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目的在于严厉打击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丛为一己私利而置法律、禁令于不顾,在南水北调工程核心水源区采取非法手段捕猎“三有动物”白面水鸡,破坏当地野生动物资源,依法应予惩处。淅川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斩断了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保护了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宣示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戕害野生动物犯罪,为南水北调渠首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决心。

02

王某林、曾某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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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淅川县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为保护当地水质和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淅川县人民政府历年来坚持发布禁渔通告,确定丹江口库区的渠首一类水源区为常年禁渔区,禁止使用8公分以下网具等违法违规渔具进行水产品捕捞。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夫妇携带渔网到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内的淅川县香花镇东岗村水域捕鱼。捕鱼过程中,王某林负责驾船,曾某云将携带的两个渔网全部撒入丹江口库区之内。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夫妇驾船到库区内收网,在返回上岸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量,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使用的渔网网眼为2.5公分左右。

裁判结果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夫妇认罪悔罪,自愿通过淅川县水产管理部门购买了4万尾鱼苗投放于丹江口水库内,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予以修复,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元(已缴纳),并对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的犯罪工具渔网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为保护丹江口水库的水质和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淅川县人民政府长期以来对丹江口库区实施区别保护,其中划定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不得在其中进行水产捕捞。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不论捕捞数量多少,均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一些不法之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内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给丹江口库区的水质和水产资源造成危害。淅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将法庭设置在案发地,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当庭宣判后,由二被告人将提前购买的鱼苗当场投放进丹江口水库,既有力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对违法捕捞行为形成了震慑,也对广大群众进行了警示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03

刘某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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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刚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扰乱、阻挠南水北调工程的施工建设进程。年6月17日9时许,刘某刚等人到叶县南水北调配套水厂建设工地,围堵大门不让施工车辆通行,并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止工人施工。同年6月19日15时许,叶县西李庄的十几个村民进入叶县南水北调配套水厂施工工地,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止施工人员施工,刘某刚、李某文(已判刑)以护路为由指使腾某杰(已判刑)驾驶挖掘机把水厂门前道路两旁的土挖出堆在道路上,不让施工车辆通行,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严重扰乱了叶县南水北调配套水厂的正常施工秩序。

裁判结果

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刚伙同他人采用围堵施工现场大门,恐吓、威胁施工人员,挖土堵塞道路等手段,致使叶县南水北调配套水厂工程无法正常施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刘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刘某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工程是优化我国水资源时空配置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国家工程,沿途各地政府和群众都必须以大局为重,全力支持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但部分不法之徒却将该工程当作了“唐僧肉”,妄图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对工程建设造成了严重危害。叶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判,有力地震慑了当地非法扰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秩序的犯罪行为,保证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为南水北调工程长治久安构筑起坚强司法保护屏障的决心。

04

邱某成、李某山贪污移民补偿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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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成原任淅川县盛湾镇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李某山原任该村五组组长。该村部分土地处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淹没区,为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的移民村。对移民财产进行初始登记时,邱某成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虚报登记村集体亩用材林处于淹没线下。年移民搬迁前,按照上级要求对集体财产进行分割时,邱某成将虚报的亩用材林分解登记在李某山及其他四户村民名下,其中登记在李某山名下时二人进行了协商。后当地政府将亩用材林补偿款元发放至分解登记的村民时,李某山获得元。被告人邱某成先后向李某山索要元,向其他三户获得用材林补偿款的村民索要元。案发后,邱某成家属退缴赃款12万元。

裁判结果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淹没线下用材林的手段骗取国家移民补偿资金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山明知邱某成以其名义虚报淹没线下用材林骗取国家移民补偿资金,仍同意并参与其中,与邱某成共同骗取国家移民补偿资金元,数额较大,李某山已与邱某成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邱某成系主犯,李某山系从犯,对李某山应依法从轻处罚。邱某成、李某山二人贪污的资金属于移民特定款物,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邱某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被告人李某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邱某成已退缴的赃款1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邱某成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李某山贪污的赃款人民币元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工程涉及到淅川县大量的移民搬迁安置,因此做好移民的补偿安置是整个南水北调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体现党和国家对移民的关怀爱护,保障迁安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国家为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妥善安置南水北调工程移民投入了大量的物力、财力,但是个别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国家移民资金,损害移民合法权益,不仅严重影响移民迁安工作的正常进行,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更破坏了党员干部在移民群众中的形象,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淅川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判,对移民迁安过程中出现的骗取、侵吞国家资金、损害移民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彰显了党和国家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也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移民迁安工作给予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5

杨某超诉河南省水利厅行政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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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超系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在淅川县大石桥乡杨营村及东湾村分别开办两个养猪场。年,杨某超认为其开办的两个养猪场未依法得到补偿,以河南省水利厅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予以补偿。年杨某超领取了养猪一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及基础设施、搬迁费、设备搬迁费、设备重置补偿、停产损失补偿款共计73.29万元。年9月10日,淅川县移民局根据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对杨某超养猪一场增补元设施设备补偿费。杨某超的养殖二场建于年,属于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法〔〕12号)规定建设的项目,未予补偿。

裁判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养猪一场的补偿问题,杨某超主张应当按照企业经营性补偿而非按照普通民宅进行实物补偿,不符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大纲》的规定,河南省水利厅对拆除的养猪一场未按经营性企业予以补偿并无不当,并且,杨某超已经签字确认,也已实际领取补偿款。对于养猪二厂是否应予补偿的问题,根据《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大纲》《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河南省丹江口水库建设征地第二批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移民迁移线按坝前高程米,杨某超年所建养猪二厂位于米至米之间,属于国办发〔〕12号文件明确规定的禁建范围,对其依法不应予以补偿。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超的诉讼请求,杨某超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工程是国之重器,是优化我国水资源时空配置的重大举措,是解决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的重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全省法院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将服务保障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建设和运行作为重点工作部署推动,在审理涉及南水北调工程拆迁补偿案件时,一方面要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和健康运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对为实施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移民拆迁的群众进行适当的补偿。本案中,杨某超所建养猪一场属于应当拆除的范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杨某超已经签字认可,此后又根据其他标准要求额外补偿缺乏依据;杨某超所建养猪二场位于—米禁养范围,根据规定依法不予补偿。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超的诉讼请求正确。通过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以法律为准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人民法院以公正裁判保护人民群众合法的权益,确保国家重大战略工程顺利实施和运行。

06

马某成诉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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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马某成系汤阴县韩庄镇某村村民,在村北头建有一处养鸡场,其上有房屋等附属设施。国家建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从该养鸡场西侧外通过。年3月,安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其中攻坚重点包括保护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安阳辖区)水质,要求年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安阳辖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年5月16日,韩庄镇政府向马某成发出通知,通知马某成的养殖场属养殖禁养区,要求马某成养殖场停止养殖,不得存栏、补栏,并于8月30日前关闭。韩庄镇政府向马某成支付了补偿款共计.4元。马某成以韩庄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庄镇政府在拆除养鸡场之前向马某成作出并送达关闭通知,有关工作人员对养鸡场的附属物进行了调查登记丈量,马某成对鸡进行了自行处理,并在补偿表上签字认可。拆除养鸡场时,马某成和韩庄镇政府工作人员均在现场,拆除后马某成妻子到韩庄镇政府并与镇政府有关人员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镇政府为其增加了补偿款。从韩庄镇政府通知马某成关闭养鸡场,到后来向马某成支付补偿款,并无证据证明韩庄镇政府对马某成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行为,马某成主张其养鸡场被违法强制拆除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马某成的诉讼请求。马某成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是跨流域区域配置水资源的骨干工程,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水资源保护,持续抓好输水沿线区和受水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安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化保护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水质,这是加强南水北调输水沿线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大力支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马某成所建养鸡场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西侧,养鸡场产生的大量污染物对南水北调水资源的保护存在重大威胁,属于依法应当关闭的对象。汤阴县人民政府作出专门的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文件,明确该项工作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关闭及限养区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工作。韩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文件要求,决定对马某成的养鸡场实施关闭和拆除,在拆除前依法作出并送达关闭通知,对场内附着物登记丈量,与马某成达成补偿协议,随后在马某成在现场的情况下实施拆除,该拆除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马某成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了韩庄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服务保障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确保“一渠清水永续北送”。

07

徐某诉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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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夫妇在南阳市宛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开办养猪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向养殖场西侧的排水沟里非法排污,污水流到南水北调水渠根部,造成一定程度污染。年7月,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制定了畜禽养殖场关停取缔实施方案,徐某夫妇的养猪场属关停取缔对象。徐某以养猪场搬迁补偿问题未解决为由,没有关停。年5月5日新店乡政府对养猪场下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完善治污设施,办理环评手续。5月9日,新店乡政府检查时,养猪场仍未关停。年5月16日,新区公安分局接到新店乡政府移交的案件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根据政府关停取缔畜禽养殖场的文件、新店乡政府作出的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徐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后拒不执行的违法行为成立。新区公安分局在履行了告知职责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五日。徐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家庭经营的养猪场,存在无证排污的事实,在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以尚未给予补偿为由拒不整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徐某诉称的补偿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和保护,而不应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继续进行经营。新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水质好坏关系着沿线群众的用水安全,确保南水北调水源在输送环节不受污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为确保南水北调水质不受污染,使受水区群众安全用水,南水北调沿线行政机关采取了有力措施,坚决清理关闭沿线非法畜禽养殖场,对此,人民法院负有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本案中,徐某经营养猪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且经责令停止排污后拒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有利于打击和震慑非法排污违法行为,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依法管理,在全社会培养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08

李某峰诉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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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峰之父李某安承包淅川县盛湾镇瓦房村位于丹江口库区金鱼洞的一处库汊用于渔业养殖,未办理养殖证。年6月,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进行第二批移民时,国家对李某安渔业养殖所用的船只、网箱、库汊拦网等予以补偿。李某峰移民至唐河县后,又返回淅川县,在其父原承包的库汊内继续进行渔业养殖,仍未办理养殖证。年3月至11月,淅川县人民政府先后下发通告,要求取缔丹江口库区网箱养鱼、无证养殖、网拦库湾等违法行为。年10月26日,淅川县委、县政府下发《丹江口水库淅川库区水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丹江口水库淅川库区米以下的库岸及水面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综合整治,取缔网箱养鱼、库汊拦网养鱼、库汊筑坝养鱼等。在综合整治过程中,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于年11月6日向李某峰下发了通知,告知对库区留存的养鱼网箱、库汊拦网,由养殖户于当月25日前自行拆除和销毁,逾期不拆的,将强制拆除。年11月8日,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以李某峰涉嫌无养殖证从事拦网养殖为由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向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同年12月26日,向李某峰送达渔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月30日作出豫淅渔罚()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李某峰立即拆除养殖设施。李某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峰在未取得养殖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丹江口水库库区内从事渔业养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拆除,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作出豫淅渔罚()号渔业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某峰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丹江口水库是我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其水质好坏关系着首都及沿线受水区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保护好丹江口水库的水质,确保一渠清水安全北送,淅川县作为渠首地担负着重大的政治责任。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之初,个别人为了一己私利,在移民搬迁时已经得到政府补偿的情况下,又擅自返回原居住地,在丹江口库区内非法从事渔业养殖,对丹江口水库的水质造成污染隐患,必须坚决予以取缔。淅川县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支持,向丹江口水库中的非法渔业养殖行为明确说“不”,彰显了人民法院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危害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违法行为,为渠首地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决心。

09

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北流寺村民委员会诉某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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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3月30日,北流寺村委会(甲方)与某生态合作社(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为完成南水北调生态带建设任务,甲方采取转包方式将位于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北流寺村村西南水北调干渠西侧.7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苗木经营,流转期限为12年,乙方须每年元月1日前一次性按元/亩支付本年度土地承包费。合同签订后,承包费用均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的优惠补贴政策直接向村委会转账支付。因某生态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年度的承包费,北流寺村委会诉请判决其给付年土地承包费元。

裁判结果

殷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北流寺村委会已实际交付土地,某生态合作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每年元月1日给付当年的承包费用,故北流寺村委会要求支付年度的土地承包费元,予以支持。判决某生态农林专业合作社十日内给付土地承包费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沿岸两侧生态带建设关系南水北调水质的安全,沿线政府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带建设,为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生态带建设过程中,相关主体通过与沿线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取得沿线土地经营权,然后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建设。这类流转合同既是私益合同,也具有公益性,相关纠纷不仅关系到合同双方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南水北调生态带建设,进而影响到南水北调水质安全,需要人民法院妥善予以处理。本案即是涉及南水北调生态带建设的一个典型案例。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进行生态带建设及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在其不能根据流转合同及时支付流转款项时,人民法院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判决合作社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支持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了因流转合同纠纷妨碍生态带建设及其功能发挥的问题,案件的审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

盛某成诉某建设公司、唐河县毕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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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因南水北调移民工程,毕店镇政府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建设公司签订移民新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盛某成承建其中72户移民房,工程通过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盛某成诉至法院,要求该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并支付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损失及利息,并要求毕店镇政府对附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后,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二审认为,毕店镇政府已将工程款拨付给该建设公司,对盛某成与该建设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认定扣除保证金元及其他费用外,盛某成还存在多领工程款.45元的事实,该建设公司不存在占用盛某成保证金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盛某成要求该建设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及相关利息缺乏事实基础。盛某成主张的正负零以下基础增加㎜厚砂垫层及超挖土方的费用.04元、正负零以下基础部分的加深造成砖基础及相应超挖土方的费用.37元,在双方合同中未有约定,但依据鉴定报告,盛某成实际进行了施工,故对该两项费用应予以支持。二审改判:该建设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41元,驳回盛某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安置工程关系库区移民的安居乐业,也关系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涉及移民安置争议对于整个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厘清政府(发包方)、总承包方、分承建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界定特殊性质补助款项的发放对象,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确保工程款正确及时发放,对安置工程高质高效完成,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有重要意义。本案即是在厘清各方关系的情况下,依法支持了盛某成的部分诉讼请求,公平合理地裁决了纠纷,实现了司法公正。

原标题:《非法狩猎、非法捕捞、贪污移民补偿款……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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