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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4 11:44:00
北京白癜风

“增发门”事件升级


    中银基金遭基民投诉


基民说后续要起诉


    律师称完全可行


    之前《大众证券报》曾连续追踪的“中银基金增发门”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周五,一位名叫徐财源的投资者联系上《大众证券报》,称作为一名中银持续增长基金的持有者,他认为中银持续增长基金参与长江证券


    (000783)增发一事损害了基民的利益。为此,他已经正式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举报,并向中银基金发出了正式的质询函。徐财源对《大众证券报》表示,他会在稍后发起针对中银基金的司法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关于这件事情,我已经咨询过几位律师。律师表示完全可以起诉,而且愿意免费代理打这个官司。”徐财源说。


    亏损2000万的“价值投资”


    《大众证券报》此前有过报道:今年3月3日,长江证券的股价在增发前一天以12.00元/股收盘,这一价格明显低于12.67元/股的增发价。次日的增发也因此几乎破产,原定6亿股的增发份额,最终在主承销商包销大部分的情况下仅发行了2亿股,缩水三分之二。然而,仍然有唯一一家基金参与了长江证券的公开增发,中银持续增长大手笔认购了1200万股,成为认购长江证券最多的投资者。对于用高出市价5%的价格参与公开增发,中银基金对外界解释说这是出于价值投资的理念和对长江证券的强烈看好,但是质疑声并没有就此平息。


    在刚刚结束的2011年一季报与2010年年报披露中,长江证券的业绩状况并不理想。长江证券去年全年净利润12.83亿元,较上年下降6.49%;去年基本每股收益0.59元,同比下降13.24%。一季报则更凄凉,今年一季度长江证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3亿元,同比下降19.29%。业绩的低迷影响了股价,截至本周五,长江证券收盘于11.00元/股,中银持续增长在长江证券增发一事上,已经亏损超过2000万元。这2000万元的亏损在徐财源看来,完全是“故意为之”的结果。


    此外,中银持续增长的一季报也引发了质疑。今年一季度,扣除公开增发增加的部分,中银持续增长实际卖出长江证券40万股,这与公司“价值投资”的说法似有矛盾之处。


    基民提出四大质疑


    公司称会按流程回复


    由于对中银持续增长在长江证券增发上的严重不满,徐财源在周五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投诉,并发出一份正式的质询函给中银基金。在质询函中,徐财源提出四项质疑:


    一、中银基金宣称核心价值理念为“客户利益高于一切。当股东或员工的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时,以客户的利益为重。”以高于二级市场5%的价格参与长江证券的增发,这样是维护客户的利益?这就是公司价值投资的理念?


    二、既然中银基金看好长江证券,为何不在二级市场逐渐买入其股票,而在其增发之前减持了公司股票,在增发时又高价参与下配售?


    三、要求中银基金做出解释,公司和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及长江证券的大股东青岛海尔


    (600690)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彼此间有利益输送?


    四、中银基金每年收取基民1.5%的管理费率,是否已经做到了“收人钱财替人办事”?


    《大众证券报》与中银基金进行了沟通,了解徐财源质询的相关情况。工作人员告诉,他们确实已经收到了徐财源发出的质询函,工作人员承诺,他们肯定会按照公司的相关工作流程去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称基民有权起诉


    徐财源想做的恐怕不仅仅是质疑和投诉。他告诉,如果中银基金的回应不能让人满意,他准备发起诉讼,控告中银基金。“关于这件事情,我已经咨询过几位律师。律师表示完全可以起诉,而且愿意免费代理打这个官司。”


    基民控告基金公司,这在国内并不多见。这次的情况,基民确实有权发起针对中银基金的诉讼么?律师们说,可行。


    “基金公司作为基金代为理财的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负有法律上的信托责任,法律禁止基金公司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如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给基民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基民可依法起诉给其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陆峰表示。“目前来看,中银基金的行为是否违法,仍然有待于司法机关的认定。但是,此类起诉不需前置条件。基民既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也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第九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的周爱文律师对说。“基民有如下的权利:1、请求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规定进行民事起诉。”


    “如果中银基金的回复不能让人满意,我会发出诉讼。我希望,基民们能够站出来,和我一起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徐财源说。


    对于中银基金基民投诉一事,《大众证券报》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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