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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9 17:39:00

(记者段伟朵文图)用法治力量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送!2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大河财立方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地和渠首所在地,境内输水总干渠长达公里,承担着向华北地区供给优质水资源、保障首都生态安全和水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

吸纳余条意见建议,确保条例反映全省人民意愿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工作。年5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南阳发表重要讲话后,省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立法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快立法步伐。

发布会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过程:年5月3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条例起草工作组,随后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并于同年9月展开了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的实地立法调研。通过深入调研,准确掌握了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水源区和工程沿线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打下坚实基础。

在《条例》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各种形式,征求省直相关部门、丹江口库区及总干渠沿线相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征求国家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和南水北调管理机构的意见;组织省发改委、财政厅等5个厅局召开专题会议,对设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基金问题进行论证。立法工作组对各方面反馈的余条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认真吸收完善,确保《条例》更加符合实际,充分反映全省人民意愿。

70条,明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其中有哪些立法亮点?

王新民介绍,《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分为总则、水源保护、工程保护、生态保护、保障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水源保护:禁止围网和网箱养殖,范围从一级保护区扩大到准保护区

王新民介绍,《条例》立足使命担当,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力度,确保水质稳定达标。一是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二是在水源保护一章中,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丹江口库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在输水沿线总干渠及其调蓄工程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调蓄工程在必要时可以划定准保护区。同时还明确规定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达到Ⅲ类标准,流入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如丹江口水库我省辖区内,已经实现网箱养殖清零,为了确保工作成效,将禁止围网和网箱养殖的范围由《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扩大到准保护区。

工程保护:明确加强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

作为饮用水水源,不同于自然的河流、湖泊,我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自南阳丹江口库区沿总干渠直到安阳。为了确保供水安全,必须做好工程保护。《条例》对工程保护做了专章规定:一是要求南水北调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分别由工程管理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人员和设备,加大保护力度;二是根据上位法和我省实际,规定了工程保护措施。

为了确保供水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解决工程安全、防洪排涝、民生保障等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加快调蓄工程建设,巩固提升供水保障能力。

生态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

为了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条例》设置了生态保护一章,对在水源准保护区上游的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作出规定:一是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化治理;二是针对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因地制宜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小流域综合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等;三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垃圾、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日常运行。

在研究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农村污水处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各方力量,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处理效果和正常运行。因此,在《条例》第四十四条增加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全覆盖”;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保障管理:各级政府要形成稳定增长的水源保护财政投入机制

王新民介绍,为了南水北调大局,淅川县累计移民36.7万人,工业、农业、畜牧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汇水区及总干渠沿线人民群众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条例》研究修改过程中,淅川县提出,要把“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写入条例。如何协调水源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是《条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为此,在总则第四条规定:“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同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

在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加强水源保护和民生保障,建立稳定、公平合理的资金投入机制,设立基金很有必要,建议根据中央政策和我省实际加以完善。因此,《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中央政策要求,在第四十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基金,用于水源地的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

责编:陈玉尧

审核:李震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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