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市监处〔〕号》。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市监处〔〕号
当事人:丹江口市美廉超市;注册号:;经营者:**;政治面貌:群众;住所:***;类型: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年7月14日;经营范围:烟、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日用百货零售。
年1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ml/瓶,批号:-A-71),数量2瓶。瓶身印有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等注册商标字样。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初步鉴定,该批“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ml/瓶,批号:-A-71)属涉嫌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相关条款规定,经市局领导审批,当场对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ml/瓶、批号为-A-71),共计2瓶,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丹工商强字[]18号)。
年1月28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员向我单位提交了“牛栏山”酒类商标注册证证、授权委托书、产品鉴定证明等相关书证,商标注册证显示“牛栏山”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号:第号,商标注册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年8月28日至年8月27日。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显示续展注册有限期至年8月27日。年12月26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向我所提交的《产品鉴定证明》显示:年1月22日,在丹江口市美廉超市(王丽)发现的牛栏山42°%陈酿白酒(ml*12),批号-A-71,数量贰瓶,经我厂工作人员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此产品属于侵犯我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冒用我厂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该酒不是我厂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授权书委托书显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委托十堰市跃尚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耿和平(身份证号:),在湖北省十堰地区协调、配合各执法职能部门的打假、产品真伪鉴定工作。
年3月22日,我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并出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年3月22日,当事人向我所提交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我所对当事人销售侵权牛栏山42°%vol陈酿白酒的相关事宜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店内两瓶涉嫌侵权“牛栏山”白酒(批号为-A-71),是亲戚所送,时间太早,具体是谁送的已经不记得了。因是他人所送,没有该批次“牛栏山”白酒(批号为-A-71)的进货单据、发票、产品合格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当事人店里进的还有别的批次的牛栏山白酒,平时经营者不在店里,只有家中老人帮忙看店,把这两瓶牛栏山白酒(批次号:-A-71)弄混了摆在货架上卖。截止我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该批次牛栏山白酒(批次号:-A-71)当事人已销售0瓶,剩余2瓶,售价15元/瓶,违法所得0元。询问调查中,当事人对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没有异议,并对所提供相关证据、询问笔录签字确认属实。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1:年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使用“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2:年3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3:年3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4:年1月28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牛栏山证据;
证据5: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牛栏山”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打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牛栏山”注册商标所有人所有权的书证。”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牛栏山”商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依法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当事人明知购进的是非权利人生产的商品,仍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ml/瓶、批号-A-71),共计2瓶;
2、罚款人民币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丹江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北银行丹江口支行;帐号:)。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丹江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复议、诉讼期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3月29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