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超系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在淅川县大石桥乡杨营村及东湾村分别开办两个养猪场。年,杨某超认为其开办的两个养猪场未依法得到补偿,以河南省水利厅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予以补偿。年杨某超领取了养猪一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及基础设施、搬迁费、设备搬迁费、设备重置补偿、停产损失补偿款共计73.29万元。年9月10日,淅川县移民局根据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对杨某超养猪一场增补元设施设备补偿费。杨某超的养殖二场建于年,属于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法〔〕12号)规定建设的项目,未予补偿。
裁判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养猪一场的补偿问题,杨某超主张应当按照企业经营性补偿而非按照普通民宅进行实物补偿,不符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大纲》的规定,河南省水利厅对拆除的养猪一场未按经营性企业予以补偿并无不当,并且,杨某超已经签字确认,也已实际领取补偿款。对于养猪二厂是否应予补偿的问题,根据《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大纲》《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河南省丹江口水库建设征地第二批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移民迁移线按坝前高程米,杨某超年所建养猪二厂位于米至米之间,属于国办发〔〕12号文件明确规定的禁建范围,对其依法不应予以补偿。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超的诉讼请求,杨某超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南水北调工程是国之重器,是优化我国水资源时空配置的重大举措,是解决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的重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全省法院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将服务保障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建设和运行作为重点工作部署推动,在审理涉及南水北调工程拆迁补偿案件时,一方面要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和健康运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对为实施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移民拆迁的群众进行适当的补偿。本案中,杨某超所建养猪一场属于应当拆除的范围,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杨某超已经签字认可,此后又根据其他标准要求额外补偿缺乏依据;杨某超所建养猪二场位于—米禁养范围,根据规定依法不予补偿。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超的诉讼请求正确。通过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以法律为准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人民法院以公正裁判保护人民群众合法的权益,确保国家重大战略工程顺利实施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