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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一村干部被骗12万元案件牵出案中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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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这些银行卡卖出去之后是用于网络赌博或网络诈骗’洗钱’的,当时只是为了赚钱,贪图小利……”

年末,巴东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其如是说。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倒卖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电话卡、U盾、身份证照片)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案件在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冀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年9月15日,巴东县受害人黄某(某村村主任)收到一个昵称为“某书记”的QQ号好友申请,因平时有联系,看到头像是某书记照片便放松了警惕,通过好友添加后,对方以某书记名义称一时走不开,急需支付一笔工程款,并向黄某提供了收款银行卡账号,黄某一次性转账1元后,对方再次要求转账元,黄某心生疑虑当即电话向该书记核实,发现被骗并第一时间报警。

区别于一般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案牵涉“案中案”。犯罪分子将购买的银行卡“四件套”用作犯罪工具,骗取被害人资金或转移赃款,掩盖犯罪事实,逃避司法机关追查,这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

承办检察官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后发现,年8月起,李某某与冀某商量合伙倒卖银行卡“四件套”,后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将自己收的28套银行卡“四件套”通过冀某卖出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以谋取利益,后二人共计获利元。同年9月15日,李某某得知自己卖出的银行卡上来了钱,其明知该款可能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将该卡中1元取出占为己有,其中分给冀某元。经全面审查证据,讨论分析,承办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中冀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不准确,随即依法予以变更,对冀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为最大限度减少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通过介入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及时从李某某、冀某处追缴赃款,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二人积极退赃退赔,获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最终李某某、冀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退缴赃款共计元。

检察官郑重提醒:当前,非法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等问题较为突出,社会危害严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应局限于自身参与诈骗犯罪,一旦这些手机卡、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后,自己也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坚决从源头上斩断“两卡”开办贩卖的黑灰产业链,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的土壤。(本文来源:巴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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