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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小伙伴分享的启航试卷中的一题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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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A银行贷款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登记。后甲公司无力清偿,A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由丙公司竞买成功。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要求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后,还未办理过户手续,丙公司就与丁公司就该房屋的订立买卖合同。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能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设定的抵押权?为什么?

(3)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能否成立?为什么?

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动产抵押的,无论是一般的动产抵押权还是动产浮动抵押权,都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本案中,乙公司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的抵押为动产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也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设定的抵押权?为什么?

否(不必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为连带共同抵押,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当事人对甲公司提供的房产抵押与乙公司提供的动产浮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因此为连带共同抵押。某银行行使抵押权没有顺序限制,不必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就能要求实现乙公司设定的抵押权。

(3)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系生效的“形成判决”,是无须登记或交付即于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时点与判决生效的时点重合,甲公司于判决生效时,成为房屋的物权人,此后,甲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属于有权处分,因此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区分原则,就算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何况是有权处分呢~)

明天就考试啦,祝你考试顺利。记住,无论如何考完,尽量去写,选择题注意区分是选择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不要搞混了。

琪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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