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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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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宛政办〔〕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9月6日

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当地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指挥部在国家、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县(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级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再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请示后确定。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事发地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信息处置

4.1事件信息收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政务热线、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2事件信息核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受体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1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至本级党委、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3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0分钟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视情报告市委、市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长江、黄河、淮河等重点流域干流以及丹江口水库等南水北调工程重要保护目标水质超标的和产生跨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3.2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市、事发地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响应程序

5.2.1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建议,并请求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增援力量。

5.2.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5.2.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并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事发地政府的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5.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要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3.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特征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生态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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