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周某,男,年出生,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丹江口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6月1日被十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8月28日由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2日由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竹山县人民法院于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竹山县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10月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担任湖北省丹江口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常务副部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黄某2等32人所送财物人民币共计50.9万元,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
另查明:年10月,十堰市纪委对周某的相关问题进行组织函询,周某称没有经济问题。年11月至年4月,周某为掩饰罪行,分别退还杨某人民币2万元、赵某3人民币3万元、黄某2人民币1万元、方某人民币1万元、王某1人民币2万元、陈某人民币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将全部受贿所得上缴十堰市监察委员会。
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决
竹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周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它受贿事实,系坦白,且已退清全部受贿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周某到案后能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已退清全部受贿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故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6月1日起至年5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受贿犯罪所得50.9万元予以没收,由追缴机关上交国库。